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倡导良好的驾驶职业道德和文明守法风尚,建设和谐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驾驶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驾驶人授予的一种荣誉。
第三条 荣誉驾驶人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荣誉驾驶人的等级及授予对象
第四条 荣誉驾驶人从低到高依次为:铜牌荣誉驾驶人、银牌荣誉驾驶人、金牌荣誉驾驶人。
第五条 荣誉驾驶人授予的对象为本省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六条 铜牌荣誉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小型自动挡汽车以上准驾车型资格10年以上;
(二)在本记分周期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6分以上记录;
(三)在本年和最近连续3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无列入“黑名单”管理记录;
(五)无治安拘留处罚和刑事处罚记录。
第七条 银牌荣誉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小型自动挡汽车以上准驾车型资格15年以上;
(二)在本记分周期和最近连续4个记分周期内无记4分以上记录;
(三)在本年和最近连续4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无列入“黑名单”管理记录;
(五)无治安拘留处罚和刑事处罚记录。
第八条 金牌荣誉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小型自动挡汽车以上准驾车型资格20年以上;
(二)在本记分周期和最近连续5个记分周期内无记2分以上记录;
(三)在本年和最近连续5年内无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无列入“黑名单”管理记录;
(五)无治安拘留和刑事处罚记录。
第九条 驾驶人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如劳动模范、竞赛能手等),或因见义勇为、协助破获重大刑事案件、举报交通肇事逃逸等事迹,受到公安机关表彰奖励的,可以破格授予相应荣誉。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十条 荣誉驾驶人由机动车驾驶人向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条件进行审查,条件符合,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相应荣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主动对有关驾驶人的条件进行审查,条件符合,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相应荣誉。
荣誉驾驶人不设定名额限制。
第十一条 铜牌荣誉驾驶人、银牌荣誉驾驶人以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名义授予。
第十二条 金牌荣誉驾驶人由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初审,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复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以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名义授予。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荣誉的驾驶人颁发荣誉证书、证卡,在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获得荣誉的驾驶人,享受当地驾驶人协会会员待遇。
第十五条 建议保险公司对获得荣誉的驾驶人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实行保费下浮,向用人单位提供荣誉驾驶人名单,供用人单位在聘用驾驶人时参考。
第十六条 职业驾驶人被评为荣誉驾驶人的,通报给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物质等奖励。
第十七条 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从荣誉驾驶人中抽出一定数量的驾驶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聘为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
第十八条 对获得荣誉的驾驶人,经举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撤销荣誉,并取消所给予的优惠待遇。
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获得荣誉的驾驶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已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撤销荣誉,并取消所给予的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荣誉驾驶人颁发的证书、证卡由省公安厅统一负责提供,其他所需费用由各级公安机关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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