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中明确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由于以上两个法规都是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出台的,在此之前没有对驾驶证从期限上进行分类,也就是说6年有效期的驾驶证从2004年5月1日以后才出现的,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5月1日以前的驾驶证,其驾驶证期限为“旧证”(未换发新版驾驶证)或“旧期限”(已换发新版驾驶证),因此在2010年5月1日前不会出现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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